國家環境研究院(專門委員)
一、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畢業。
二、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0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具環保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或得調任環保行政職系之其他職系。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情事。
四、具備大型環境科學研究計畫綜整規劃、審議及績效評核經驗,熟悉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與環境部施政方針之對接機制,具環保重大專案計畫統籌策劃經驗。
一、 督導辦理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 督導辦理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 督導辦理環境永續發展及公害糾紛處理相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和公害糾紛事件之審理、和解協議、裁決與管轄指定等事項。
四、 督導辦理環保標章產品及綠色採購管理相關業務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推動環保集點制度,營運管理、宣導推廣及平台維護等事項。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一、 本職缺錄取人員支援環境部服務。
二、 請於115年5月8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院調閱完整履歷資料。
三、 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證件(請依序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1.最高考試及格證書影本、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3.現職派令影本、4.足資證明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函影本、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資料不齊全或未符資格者不予受理,未於期限前完成者視同未報名。
四、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經甄試錄取者,由本院通知當事人,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五、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至多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惟應徵者均不合適,亦得從缺。
六、 聯絡電話:鍾先生(03)4915818分機7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