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徵產業發展基金職務代理人1名
1.具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2.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不得應徵本職務。
1.辦理產業發展基金相關業務45%。
2.辦理經濟發展相關業務45%。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
1.意者請檢附履歷表(請使用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格式,並檢附自傳、相片及簽名)、學歷證書影本、相關工作經歷及訓練證明影本。於115年5月26日前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7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事室收,逾期恕不受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前瞻發展科職務代理人職務甄試】。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不另通知,應徵者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3.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並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4.本職缺薪資為聘用6等280薪點(約新臺幣38,948元),為育嬰留停期間現職代理聘用專案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限預計至116年2月14日止。(如當事人提前復職,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5.上述簡式履歷表及甄選人員基本資績表請下載下列相關附件https://www.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Create=1&n=13&state=1C5D152DDF4F3ED0&s=1623805&ccms_cs=1&sms=7887,並回傳至李小姐10111615@mail.tycg.gov.tw (連絡電話:03-3322101轉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