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1名)

⚠️ 本職缺已截止報名(僅供歷史查閱)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本頁職缺資訊來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本站僅進行資訊整理與展示,內容未經任何修改,實際職缺資訊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有效期間
115/05/15 ~ 115/05/28 (已截止)
職務列等
職系
社會工作
人員區分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Facebook
條件資格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

2、 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

3、 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

4、 非屬前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2年以上。

5、 非屬第三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輔導評量工作4年以上。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未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36小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並應於進用後1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如有符合第8條第1項規定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36小時以上之求職者應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聯絡方式

1、 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學經歷(畢業證書影本、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等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及專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並須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2、 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目前外國學歷若無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 報名方式:採通訊報名,即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止,掛號郵寄至(108220)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人事室(郵戳為憑),逾期、證件不齊或親送者恕不受理報名。

4、 本職務報酬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構)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薪資標準補助:大學(43,538~55,779)/月(尚需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另有證照: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增加證照加給每月4,000元。

5、 甄選方式:合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不得逾正取人數2倍)。

本案如經甄選後,得視情況需要進行第二次面試;如未有適當人選,得予從缺,並再行公告甄選,甄選結果一律以發函方式通知到場面試者。

6、 錄取人員自實際到職起試用2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正式臨時人員並辦理勞健保投保,試用期間內或屆滿時,如須終止契約,或經考核不及格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7、 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放棄或遇有相關職務出缺時,依序遞補,報酬依實際出缺職務核給,候用期間至甄選結果確定之次日起2個月,本項職缺預計115年6月5日上午10點20分辦理面試報到,如遇改期,將另行電話通知。

8、 本案聯絡人:魏先生,電話:2338-1600分機5011。

9、 本案參考附件甄選簡章及甄選報名表,請至本處網址https://fd.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下載。

聯絡E-Mail
立即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