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戲劇學系教授級教師徵才(博士資格/導演專長)
一、 具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含)以上者。
二、 需具專長領域之一:
(一)國內外戲劇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至少五年以上之戲劇導演及導演教學經驗者。
一、 教學、研究及其他:
(一)教學科目:導演方法(一)(二)、排演(三)、導演(二)、名導演專題。
(二)需擔任班級導師及協助系上或其他單位之行政工作。
二、 擔任校內義務行政工作至少4年。
一、 須檢具文件、資料如下: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個人簡歷。
(二)完整著作(作品)目錄、3年內代表著作(作品)、5年內參考著作(作品)。未具教師證書者,倘嗣後經本校初審通過,需配合外審作業另提供學位論文5份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提供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一式5份或文藝創作展演作品及其詮釋報告一式7份。
(三)未來教學、研究計畫。
(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未具教師證書且持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並附中文譯本,另須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個人入出境紀錄,並依照教育部採認辦法辦理及檢附相關資料,如:行事曆及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等)、經歷證明影本、教師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五)填具「擬任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電子表格檔至本校人事室網站\表單下載)
(六)檢附五年以上的戲劇導演及導演教學經歷證明(個人或團體)(如各大專校院聘書、教學評量等)。
(七)若具博士學歷,未具助理教授證書者,需要檢附專門著作(或博士論文)。
(八)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二、 備註:
(一)預定116年02月起聘。
(二)經用人單位初審後,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並註明「寄回資料用」。關說者一律不予錄取。
(三)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信封請註明人事室收、「應徵戲劇學系(導演)專任教師」、姓名及連絡電話,於公告截止日下午5時前(寄)送達本校人事室。逾時恕不受理。
(四)聯絡電話:(02)2272-2181#2571戲劇學系朱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