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職訓中心徵副訓練師1名(重機械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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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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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4/29 ~ 115/05/29 (已截止)
職務列等
聘任
職系
技藝
人員區分
副訓練師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 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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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副訓練師1 名(重機械修護職類)資格條件:

一、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 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 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一) 大學以上畢業。

(二) 須具與應聘職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 8 年(含)以上。

(三) 須具與應聘專業相關之國內重機械操作證照(除須具堆高機單一級證照外,另挖掘機、鏟裝機及一般裝載機證照中至少具備2 張(含)以上)。

(四) 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五) 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請於 115 年 5 月 29 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 78 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 03-3321224 分機 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出缺時間:116 年 1 月 16 日

5.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支給。

6.職業訓練師之請 (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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