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約聘飛行員3名|直升機1200小時以上|全臺機場勤務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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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25 ~ 115/08/07
職務列等
職系
航空駕駛
人員區分
約聘飛行員
正取
3
候補
0
工作地點
跨縣市
地址
本總隊各勤務隊 全臺各機場(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臺東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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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1.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行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曾任直升機飛行總時間1200小時以上者。

3.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4.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擔任飛行員,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飛行任務與臨時交辦事頂。

聯絡方式

1.一律採用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總隊網站(https://www.nasc.gov.tw/) 人事徵才專區下載。其中「報名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妥後,於115年8月7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yujin @nasc.gov.tw;應檢具紙本資料亦請於115年8月7日前以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人事室收(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0樓),信封請註明「應徵直升機組約聘飛行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辦理測驗及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應檢具紙本資料:

(1)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

(2)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行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相關證明影本、退伍證明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飛行時間記錄(直升機時間120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影本(請簽名,並書明與正本相符)。

3.本總隊依檢具紙本資料辦理初評,資料不全者,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初評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參加本總隊英語聽(讀)選及飛行學科(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飛航管理程序、航空氣象、陸空通信、直升機一般維護、直升機飛航原理、基本航行學、載重平衡、人為因素、儀器飛航等飛行學科)測驗與面試。

5.錄取人員本總隊得視業務需要,依錄取人員成績名次,實施分批晉用。本次甄試除正取者外,得擇優遴選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得依序遞補,並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錄取人員接獲本總隊通知後,應於45天內繳交交通部民航局航醫中心航空體檢乙類體位合格檢查報告,錄取資格始完備,並於本總隊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

7.聯絡人:人事室沈小姐,電話:(02)89111100分機745。

航勤組徐先生,電話:(02)89111100分機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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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6 ~ 115/06/10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徵教學資深船副/管輪/水手長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