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動保處技士1名|獸醫相關科系+獸醫師證書
1.大專以上獸醫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獸醫師證書,具有獸醫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現職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以上。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且無限制轉調情事者。
1.家畜禽疾病防治、檢驗等相關業務。
2.動物保護、收容等相關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報名方式:
1.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簡要自述請勿空白),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資料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獸醫師證書、現職派令、最近1份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件(如英檢相關證書或與本職缺職務相關之訓練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依序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至該系統。(以上資料需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備 註:
1. 本次甄選職缺需辦理面試,必要時辦理實地考試。報名甄選人員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將擇優另行通知參加面試,如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面試成績評列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或所送證件不齊全或資格條件不符者,恕不受理。
2.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備取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及性質相近之職缺。倘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3.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4.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 絡 人:人事室 黃小姐 電話:07-7462368分機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