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約僱稅務代理人1名|高中職+2年稅務經驗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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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3 ~ 115/06/08
職務列等
職系
財稅金融
人員區分
約僱職務代理人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竹市
地址
300新竹市中央路112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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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1.高中職以上畢業,且具稅務機關服務2年以上工作經驗。

2.熟諳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如下,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如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如下,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工作項目

1.工作項目:國稅稽徵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2.工作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1月26日止(代理本機關稅務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僱用期間如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僱)

3.月支薪資:新臺幣38,948元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5年6月8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履歷資料,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1)、電子郵件收件信箱:NH17545@ntbna.gov.tw,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銷售稅課約僱職務代理人」。

(2)、郵寄收件地址:300新竹市北大路90之2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人事室陳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銷售稅課約僱職務代理人」字樣。

(3)、本職缺聯絡電話:03-5336060分機802,人事室陳小姐

2.繳驗表件如下(請以「A4」紙張裝訂成1冊):

(1)、個人履歷表,敘明得工作期間,請附照片並需含基本資料、工作經歷及自傳。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3.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談(初審不合格、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退件或函復;為符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本次所有未錄取者之書面應徵資料,本分局將逕行銷毀)。

4.本次職缺錄取正取1名,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5.本次徵才將直接自應徵者本人蒐集個人資料,至應徵者面試止,並僅供本次徵才及後續錄取相關作業使用,應徵者得請求補充、更正、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應徵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本分局有權決定是否通知面試或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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