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專員)
⚠️ 本職缺已截止報名(僅供歷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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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11 ~ 115/05/18 (已截止)
徵才機關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事行政
人員區分
專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段50號(⼈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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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三、 現敘人事行政職系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四、 近5年年終考績考列3年甲等以上。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報名時無各類考試限制轉調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5年5月18日前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現職派令、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現職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請另附工作內容證明文件)、近5年考績(成)通知書(如考績尚未核定,請檢附機關出具之當年度考績證明)、銓敘部認定職系專長文件(有則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有則檢附)等資料掃描檔,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逾期恕不予受理。聯絡人及電話: 梁小姐(02)2349-2516。
二、 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 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並視成績酌增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甄選後未錄取者,恕不另函通知及退件。
聯絡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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