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股長)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具公務人員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3.曾任民政相關主管歷練者為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1.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事項。
2.主管業務年度計畫之撰擬及預算之編列。
3.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
4.地方自治及地方性公民投票法規研修相關事項。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現職人員請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於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以紙本投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非現職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2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115年5月19日(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潘慧琳收(聯絡電話:02-2725620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應徵自治行政科股長職務】,或將上開檔案E-mail至pan_lin@gov.taipei,再以電話確認本局是否已收受報名資料。
3.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2日內補齊、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4.錄取人員俟商調暨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及報派(到)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5.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203洽詢人事室潘慧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請電洽自治行政科李燕玲專員(電話:02-27208889分機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