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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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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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13 ~ 115/05/25 (已截止)
職務列等
職系
社勞行政
人員區分
就業服務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地址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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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7條規定,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具有職業重建、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職業輔導評量等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及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1.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2.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3.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長期照護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非屬前開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應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80小時以上或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

(二)具備以下條件、能力者佳(請檢附佐證資料):

1.獨自完成創新專案的行政規劃、專業輔導及流程設計能力。

2.具備計畫書撰寫、審查及修改能力。

3.熟悉庇護轉銜工作流程及法規。

4.具開發身心障礙者工作職缺、職場體驗的經驗。

(三)得合法在我國工作。

工作項目

(一)辦理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二)與本案有關之各項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

(一)應徵者請準備以下文件(證件類影本均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順序排列後,於郵寄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重建科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6樓,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並於外信封註明為『應徵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就業服務員』,逾期、文件不齊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退件及不另行通知補件:

1.報名表、自傳及具結書。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為國外學歷,請先自行將學歷證件送請各機關、學校完成查證(驗)認定)。

4.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加保證明等)影本。

5.職業重建專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明(無則免付)。

6.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8.其他證明文件(專業能力證明、專業證照等)。

(二)報名截止日期:報名相關文件請於115年5月25日前,郵寄送達或親送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重建科收。無應徵人數時,得視徵件情形延長招募期間,詳參本局最新公告。

備註:

(一)公告日期:115年5月13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

(二)薪資待遇:薪資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業務輔導員」之薪資標準補助第5薪級敘薪,每月依計畫規定給付專屬轉銜加給6,000元,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萬6,166元整,享勞健保、勞退、年終獎金。另具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每月增加發給證照加給4,000元。

(三)本案就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擇期另行通知參加筆試及面試,並以報名資料電話或E-mail通知,請確認報名資料所載資訊正確。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應徵者於筆試開始時仍未到者,視同放棄參與筆試及面試資格,面試時經唱名3次以上仍未出席,則喪失其面試資格,事後不得補請面試。另筆試與面試成績合計未達75分者,不得錄取。如經甄選,未有適當人選,得予從缺,並再行公告甄選。

(四)公告錄取名單及報到:錄取名單經陳報核准後公布正取及備取人員,正取人員並應於錄取公告指定到職日期向本局辦理報到;倘有須延後報到情事,應於公告後5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依個案情形審核,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總分同分時,依面試成績排序名次),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放棄或遇有相關職務出缺時,依序遞補(有效時間自甄選結果公告日起算半年內)。

(六)錄取之應徵者不得申請保留資格或轉換職類,如未能如期報到,其缺額將由備取遞補。

(七)錄取者報到時應檢附相關原始證件正本送核,如發現資料不實,其員額由備取接替。

(八)本計畫進用就業服務員,依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試辦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限自報到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如履約期間內經勞動部延長試辦計畫辦理期間,則契約迄日隨同修正。

(九)本公告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充及變更。

(十)聯絡窗口:07-8124613#545陸先生。

聯絡E-Mail
firenze@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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