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副技師)
1.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形。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
1. 毒化物稽查、管理。
2. 環境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3. 臨時交辦事項
1.現職人員(採線上報名):請應徵者於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頁面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另請將下列相關資料掃瞄成1份PDF電子檔後上傳:(1)報名表、(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考試及格證書、(4)現職派令、(5)銓敘部現職審定函、(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7)最近5年獎懲令、(8)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或職業安全管理師(甲級)或職業衛生管理師(甲級)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證照 、(9)榮民證(非榮民免附)。
2.非現職人員(採郵寄倂e-mail方式):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300字以上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銓敘部審定函、近5年考績通知書、近5年獎懲令、語文能力檢定證明(無則免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或職業安全管理師(甲級)或職業衛生管理師(甲級)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等證照、榮民證(非榮民免附)等,於115年5月22日報名截止日前,將上開報名表掃描成PDF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黃組長(信箱: cnhuang@vghks.gov.tw)、連絡電話:07-3422121轉78017)。
3.甄選程序: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面試及筆試。
(1)面試50%,筆試50%(工作項目相關專業知能與政府採購法)。
(2)筆試或面試其中1科成績未達60分或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期排序。
4.報名人員應檢附之資料,如有闕漏、請依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如有刻意隱瞞情形,納入甄選評比考量。
5.本次徵才得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院得予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