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徵1名檢驗員|醫事技術大專+2年經驗+醫檢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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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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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11 ~ 115/05/22 (已截止)
徵才機關
職務列等
職系
衛生技術
人員區分
檢驗員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高雄市
地址
國軍高雄總醫院檢驗科南區毒物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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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無雙重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職缺報考資格如下:

(一)學歷:大專以上醫事技術科系畢業。

(二)經歷:具專業2年以上檢驗工作經驗年資及醫事檢驗師證書

三、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四、具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五)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六)迴避進用之人員。

五、符合上揭基本、學歷、經歷資格且無不得報考情形者,須經實施「安全調查」,無前科及其他不良紀錄者,始得應試。

六、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安全調查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

工作項目

毒物檢測檢驗人員:

1.負責濫用藥物尿液檢體之收件、登錄。

2.執行檢體檢驗標準化分析任務,整理實驗結果。

3.確保各項儀器之正常運作,校正及維護保養。

4.執行傳統濫用藥物及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之初步與確認檢驗。

5.支援檢驗科任務。

6. 配合衞福部食藥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評鑑任務。

7.新進人員及醫技實習學生之教學。

8. 遵從醫院評鑑相關規定 9.異常事件反應。

聯絡方式

國軍高雄總醫院毒物中心林紋伶技術長

連絡方式:自動電話:07—7496751分機726261;

軍用電話:7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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