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徵4名檢驗員|高中職以上+4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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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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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07 ~ 115/05/31 (已截止)
徵才機關
職務列等
職系
衛生技術
人員區分
檢驗員
正取
4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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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之非現役軍人身分且不具雙重國籍。

二、聘一等檢驗員職缺報考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具四年以上與職位相當之工作經驗或具相關證照者。

三、限制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五)違反國籍法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六)迴避進用之人員。

四、迴避進用規定:

(一)進用單位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關(機構、部隊、學校、單位)之長官。

(二)進用單位之各級主管,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三)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 進用。

五、符合上揭基本、學歷、經歷資格且無不得報考情形者,須經實施「安全調查」,無前科及其他不良紀錄者,始得應試。

六、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安全調查未通過者,不另行通知。

工作項目

聘一等檢驗員:協助站長處理捐血站相關事宜、負責捐血站相關品質保證作業、勸募捐血、採集血液、捐血者及血液檢查、血品處理及後續運送事宜。

聯絡方式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承辦人:張瑜涵上士,連絡方式-自動電話:02-2764-8854;軍用電話:671252

聯絡E-Mail
weishin0730011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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