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徵5等約僱管理員15名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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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22 ~ 115/06/10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司法行政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5
候補
0
工作地點
雲林縣
地址
一、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人員名單於115年6月12日(星期五)本監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再另行電話通知或函知。 (一)甄選時間:115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前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甄選地點:本監行政大樓2樓第二會議室 (三)甄選方式:面試,成績未達70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候用。 二、甄選結果公告:刊登於本監網站。 三、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星期三)止(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監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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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男性需役畢或免役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五)體格檢查合格:(報到日繳交六個月內體格檢查表)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者。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工作項目

擔任男性或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日間及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具有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男性需役畢或免役者。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各款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且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者。

(五)體格檢查合格:(報到日繳交六個月內體格檢查表)

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4. 重度肢障者。

5.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7.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聯絡E-Mail
uldp@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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