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徵1名消防隊員(警佐3階至警佐1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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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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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1 ~ 115/06/05 (已截止)
職務列等
警佐3階至警佐1階
職系
消防與災害防救
人員區分
隊員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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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參加各消防機關定期請調作業獲列推薦名單者。

(二)服務年資(以115年4月30日為基準日)16年以上。

(三)最近5年考績4年列甲等。

(四)個人資績分數(以115年4月30日為基準日)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所訂評分標準積分達34分以上者。

(五)經服務機關核定符合「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述(二)、(三)、(四)款之限制。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以下情形:

1、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

2、最近5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3、最近5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4、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5、最近5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工作項目

消防救災、救護工作

聯絡方式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含自我介紹、未來工作抱負及願景等),證件不全或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聯絡E-Mail
bv8710@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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