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徵約用法務1名|法律系畢業優先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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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1 ~ 115/06/07
職務列等
職系
法務
人員區分
約用人員(法務)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地址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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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同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

(三)具法務、地政、土地管理或國、公產管理工作經驗優先。

工作項目

(一)辦理租金催收及租賃物返還業務、招標委外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欠租催收作業案件控管及處理。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應檢具履歷表(應含自傳,並請務必註明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詳列實務經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於有效期間內(郵戳為憑)郵寄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人事室收(收件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用(法務)」;或親自送達本分署總收文處蓋收文章,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書面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應檢具資料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面試通知以電子郵件寄發,主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面試通知」,請務必注意電子信箱之郵件。

(四)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五)如有疑問,請電洽:07-2293670分機832管小姐。

(六)備註:

1.自實際報到日起僱用,並依本署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得予試用90天,試用期滿成績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2.每月薪資報酬為38,60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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