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約僱課員徵才|1名|大學以上|財物場地管理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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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3 ~ 115/06/10
職務列等
280薪點(每月約38,948元)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約僱課員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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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曾任各級政府機關研考等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二)需具備電腦office及相關基本操作能力。

(三)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

(五)熟悉公文處理及政府機關財管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財產物品管理業務。

(二)公務車及場地管理業務。

(三)辦理自衛消防演練。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個人簡歷自傳(請至本處首頁https://eso.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 、最高學歷證件及相關工作證明或專長證明書影本各1份。

(二)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處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5年6月10日前逕寄「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秘書室約僱課員),以郵戳為憑,表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本案聯絡查詢電話:02-23085230分機813。

(三)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四)依面試結果決定錄取人員,並得擇優備取1-2人,錄取人員以電話通知,不另行公告。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時,依序遞補,遞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日起算6個月。

(五)本案係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職缺之職務代理人員,工作期間自甄選結果核定進用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工作日止,代理期限屆滿或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

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負責。

(二)僱用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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