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徵精神科醫師1名(師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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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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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2 ~ 115/06/05 (已截止)
職務列等
師(二)級
職系
醫學工程
人員區分
醫師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高雄市
地址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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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所定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二) 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取得師(二)級(含)以上醫師任用資格條件。

(三)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四) 具醫師證書。

(五) 具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六) 有精神次專科者尤佳。

(七) 具區域醫院(含)以上工作經驗。

(八) 具論文、期刊發表能力者尤佳。

(九) 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十) 商調期間無限制轉調情形,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至 4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

(一) 精神科醫療相關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人事室盧小姐(07-7513171分機2317)

(一) 報名日期:自115年5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5日止。

(二) 報名繳交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正本(請至銓敘部官網下載後填寫,含自傳,並於最後一頁填表人欄位親筆簽名)。

2.身分證正、反面 (曾有更名紀錄者,請併檢附戶籍謄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醫師證書。

6.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7.精神次專科醫師證書(無則免附)。

8.區域醫院(含)以上工作經驗證明。

9.醫學相關論文或期刊發表證明。(無則免附)

10. 現職公務人員請另提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銓審函及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11. 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請至本院官網公告之簡章附頁下載使用)。

聯絡E-Mail
luyu888@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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