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徵駕駛2名|需職業小客車以上執照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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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6/05 ~ 115/06/08
職務列等
職系
安全保防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2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北市
地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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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超額、非超額)之現職駕駛。

(二)需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畢業,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積極任事、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並經醫療院所體檢合格,足以勝任駕駛勤務者。

(四)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五)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如具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者為優)。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1.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工作。

2.車輛及環境清潔維護。

3.公文、卷宗等遞送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薪俸待遇:

月薪為新臺幣33,190元至39,270元(薪點120至170),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等辦理。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報名日期:

請於115年3月19日下午5時00分前送達或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至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總務科廖書記官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選」。

2.應檢附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4)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正本。

(5)最近3年考核證明書影本。

(6)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7)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8)相關技術執照或其他工作資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取得原服務機關之移撥同意書面。

(10)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案查詢同意書。

(二)以上各項文件於參加遴選時,均應提出正本供審查,並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甄選日期另行電話通知),經甄選錄取並經同意移撥之人員,由雙方機關依

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未獲遴選錄取或逾期報到者,恕不退件。

(四)辦理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其他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次甄選聯絡人:總務科廖書記官,電話:02-2833-3822轉755。

聯絡E-Mail
zih127jp@gmail.com
歷史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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