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電機工程技士(職務代理人)徵1名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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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20 ~ 115/06/10
徵才機關
職務列等
職系
電機工程
人員區分
總務處營繕組-電機工程技士(職務代理人)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新北市
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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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專科以上電子、電機、空調、消防、機械、理工相關科系畢業尤佳。

(二)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視窗作業系統。

(三)具有機電、消防、空調、弱電等相關證照或具政府機關、國立大學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主辦三峽校區水電、空調、消防等機電設備維護管理等業務。

(二)協辦臺北校區水電相關業務。

(三)組長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聘期:到職日起至115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發報到前一日止(試用期3個月),倘代理原因消失,即予解聘。

工作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

薪資待遇:依據本校「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辦理,其中學士級第一年標準 每月新臺幣36,300元,三專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30,499元,五專(二專) 第一年標準每月新臺幣29,500元。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事宜。

試用期滿合格後:

得由用人單位專案簽准,視其專業知能及職責程度,發給證照加給,並於證照有效期間內發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工程助理同時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證照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2000元;具有業務相關之乙級專業證照4000元;甲級專業證照6000元,前項專業證照加給,僅得擇一支領。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 個人身分證件及最高學(經)歷畢業證書影本。

2. 證照專長及相關工作經驗等證明文件影本。

3. 個人自傳履歷表(需檢附近照)。

應徵方式:

1.意者請於115年6月10日 (以郵戳為憑)前,備齊上述文件資料,以紙本郵寄方式逕寄:23741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營繕組,信封請註明「應徵總務處營繕組工程助理」。

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備註: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其餘規定依本校聘僱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3.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4. 聯絡人及電話:營繕組曾先生(02)86741111轉6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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