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約用人員(宜蘭站)徵1名|高中職以上
約用職務代理⼈員,應考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經歷:⾼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
(⼆)無公務⼈員任⽤法第 26 條迴避任⽤、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三)不得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或兼職情事。
(四)⼤陸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及⼤陸地區⼈⺠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在臺灣地區設有⼾籍滿 10 年以上。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一)本職缺採事求⼈線上應徵,請於「履歷填寫」填寫相關資料(含相⽚、⾃傳),並於「證照資格-作品附件」上傳以下⽂件(合併成1個PDF檔,且⼤⼩不超過10M):
1.最⾼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國⺠⾝分證正反⾯影本(可註明僅供查驗⾝分⽤)。
3.⼯作經歷證明⽂件(含⼯作內容尤佳)。
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甄試,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甄試(證明文件缺漏者將通知補件1次,於通知期限內未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酬:新臺幣3萬2,450元,本類⼈員適⽤勞動基準法,並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代理期限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預計116年2月19日),僱⽤期限屆滿即⾏解用,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用⼈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資遣補償。
(三)以總成績⾼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期滿後自動失效。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四)報名所⽤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單位仍不予僱⽤,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五)錄取⼈員請於通知報到⽇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六)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陳⼩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