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徵1名聘用勞動檢查員(碩士/法律社工相關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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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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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20 ~ 115/05/29 (已截止)
職務列等
職系
勞政行政
人員區分
聘用勞動檢查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地址
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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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

(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勞動檢查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

3.前述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說明如下:

(1)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件相關工作經驗者。

(2)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工作經驗者。

(3)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工作經驗者。

(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二、報名人員須具備汽車或機車駕駛能力(請檢具駕照)。

三、未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一、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檢具文件:

(一)「聘用勞動檢查員」甄試報名表。

(二)甄選人員基本資績表。

(三)自傳(格式不拘)。

(四)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

(五)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照、訓練或研究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二、受理期限及方式:意者請於115年5年29日前(本局收件日期為憑)備齊上述資料(以上除履歷表、具結書須正本外,餘均為影本,請將上述各件以A4尺寸大小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整份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摺疊裝訂,應平放裝入信封內)以掛號郵寄至「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勞動局人事室」收,逾期者恕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聘用勞動檢查員」,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上述甄試報名表及甄選人員基本資績表請另至桃園市政府徵才公告中(網址:https://www.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3&s=1624814)下載相關附件,並回傳至楊小姐10040533@mail.tycg.gov.tw。

四、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未進入面試階段者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五、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楊小姐,03-3322101#6835。

六、工作報酬:以聘用人員七等一階328薪點標準支給,折合薪資45,624元/月,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次年是否繼續聘用須視前一年年度考核結果決定)。

八、本次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布。

九、本次甄選正取1名,並得增列備取2名,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亦得予從缺),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有性質相近職缺則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聯絡E-Mail
1004053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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