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教署約僱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人員1名(身心障礙優先)

行政院人事總處申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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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間
115/05/26 ~ 115/06/09
職務列等
職系
文教行政
人員區分
約僱職務代理人
正取
1
候補
0
工作地點
臺中市
地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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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資格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工作經驗者。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於有效期限內)。

工作項目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相關業務。

2.本署交通安全綜合業務及議題窗口。

3.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 履歷表(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自傳、學歷經歷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

(三) 學歷證件及其他相關經歷專長證明等相關資料。

(四) 以上資料,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於115年6月9日以前郵寄至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安組李鎮光先生收(連絡電話:04-37061315),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連絡電話,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均不予受理。

二、 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及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署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至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 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或代理原因消滅止)前1日止;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錄取者每月按280薪點支給報酬,折合新臺幣38,948元(另須自付勞、健保及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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